深圳建筑物單位面積能耗為北京、上海的2倍,市人大擬立法加以限制
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由經濟工作委員會負責起草的《深圳經濟特區建筑節能條例(草案)》,經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決定,昨天下午提請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條例規定,市政府應當設立建筑節能發展專項資金。
建筑能耗占全市總能耗近三成
據市人大常委會經濟工委主任盛斌介紹,當前,建筑能耗約占我市總能耗的30%,已經成為我市能源消耗增長的最主要原因,嚴重制約著經濟社會的進一步發展。我市建筑圍護結構隔熱性能差,外墻的傳熱系數在2.06至2.81w/(m2?K)范圍;建筑的外窗絕大多采用單層透明玻璃、鋁合金窗框,其傳熱系數為5.9w/(m2?K),外窗的綜合遮陽系數普遍偏高;建筑物單位面積能耗是北京、上海的2倍,發達國家的3倍以上。
我市既有建筑中,辦公建筑物年電力能耗平均為每平方米100千瓦時,醫院建筑年電力能耗平均為每平方米105千瓦時,教育建筑年電力能耗平均為每平方米55千瓦時,住宅建筑年電力能耗平均為每平方米40千瓦時;新建的上述建筑由于大量采用玻璃幕墻、大開窗,能耗更高。我市房屋建筑物空調最高用電負荷約為200至240萬千瓦,占全市最高用電負荷的28%至35%;建筑總用電負荷占全市總負荷的43%以上,并且還有不斷增大的趨勢。
條例將設立十項主要制度
《條例(草案)》參照建設部規章,將適用范圍限定為“民用建筑節能及相關管理活動”。民用建筑則分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其中,公共建筑包含辦公建筑、商業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衛建筑、通信建筑、交通運輸建筑;居住建筑主要指住宅建筑,此外還包括集體宿舍、招待所、托幼建筑、敬老院等。
《條例(草案)》結合深圳實際情況,設立了以下十項主要制度:建筑節能專項規劃制度,產品推廣和禁止目錄制度,施工圖專項審查制度,建筑節能專項驗收制度,建筑能耗標識制度,既有建筑改造計劃,建筑能耗超定額附加收費制度,分戶用能計量計價制度,太陽能與建筑物一體化應用制度,建筑節能發展專項資金制度等。
對違規企業罰款10萬~20萬元
根據條例,市政府應當設立建筑節能發展專項資金,用于建筑節能的技術研究與產品開發、建筑節能示范工程和高于節能標準工程的建設、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應用等。同時,鼓勵能源多元化技術開發與應用,推廣應用燃氣空調、熱電冷三聯供、太陽能空調等能源多元化技術和產品。
此外,對于在建筑物中使用列入禁止目錄的技術、設備、材料和產品的,未經建筑節能專項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將工程交付使用的,以及降低節能標準的企業將責令改正,并處10萬至20萬元罰款。

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由經濟工作委員會負責起草的《深圳經濟特區建筑節能條例(草案)》,經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決定,昨天下午提請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條例規定,市政府應當設立建筑節能發展專項資金。
建筑能耗占全市總能耗近三成
據市人大常委會經濟工委主任盛斌介紹,當前,建筑能耗約占我市總能耗的30%,已經成為我市能源消耗增長的最主要原因,嚴重制約著經濟社會的進一步發展。我市建筑圍護結構隔熱性能差,外墻的傳熱系數在2.06至2.81w/(m2?K)范圍;建筑的外窗絕大多采用單層透明玻璃、鋁合金窗框,其傳熱系數為5.9w/(m2?K),外窗的綜合遮陽系數普遍偏高;建筑物單位面積能耗是北京、上海的2倍,發達國家的3倍以上。
我市既有建筑中,辦公建筑物年電力能耗平均為每平方米100千瓦時,醫院建筑年電力能耗平均為每平方米105千瓦時,教育建筑年電力能耗平均為每平方米55千瓦時,住宅建筑年電力能耗平均為每平方米40千瓦時;新建的上述建筑由于大量采用玻璃幕墻、大開窗,能耗更高。我市房屋建筑物空調最高用電負荷約為200至240萬千瓦,占全市最高用電負荷的28%至35%;建筑總用電負荷占全市總負荷的43%以上,并且還有不斷增大的趨勢。
條例將設立十項主要制度
《條例(草案)》參照建設部規章,將適用范圍限定為“民用建筑節能及相關管理活動”。民用建筑則分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其中,公共建筑包含辦公建筑、商業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衛建筑、通信建筑、交通運輸建筑;居住建筑主要指住宅建筑,此外還包括集體宿舍、招待所、托幼建筑、敬老院等。
《條例(草案)》結合深圳實際情況,設立了以下十項主要制度:建筑節能專項規劃制度,產品推廣和禁止目錄制度,施工圖專項審查制度,建筑節能專項驗收制度,建筑能耗標識制度,既有建筑改造計劃,建筑能耗超定額附加收費制度,分戶用能計量計價制度,太陽能與建筑物一體化應用制度,建筑節能發展專項資金制度等。
對違規企業罰款10萬~20萬元
根據條例,市政府應當設立建筑節能發展專項資金,用于建筑節能的技術研究與產品開發、建筑節能示范工程和高于節能標準工程的建設、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應用等。同時,鼓勵能源多元化技術開發與應用,推廣應用燃氣空調、熱電冷三聯供、太陽能空調等能源多元化技術和產品。
此外,對于在建筑物中使用列入禁止目錄的技術、設備、材料和產品的,未經建筑節能專項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將工程交付使用的,以及降低節能標準的企業將責令改正,并處10萬至20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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