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很多建筑都采用
玻璃幕墻做外墻面,美觀是美觀,大方亦大方,可是在陽光的照耀下,不免明晃晃地刺人眼。
近日,杭州市政府辦公廳轉發了《杭州市
建筑玻璃幕墻使用有關規定》,對杭州市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和立面裝修工程使用玻璃幕墻的設計和建設進行規范。其中就強調了,采用玻璃幕墻做外墻面的建筑,應控制玻璃幕墻的面積或采用其他材料對
建筑立面加以分隔,禁止使用
鏡面玻璃。
四種建筑禁止設置玻璃幕墻:
歷史街區、西湖風景名勝區內的建筑;
居住小區內的建筑;
住宅建筑周邊100米范圍內朝向住宅的建筑立面;
T形路口正對直線路段的建筑。
因情況特殊,確需設置的,經市城市規劃專家咨詢委員會組織論證后報市政府確定。
以下三種建筑將限制設置玻璃幕墻:
城市道路紅線寬度大于30米的,其道路兩側建筑物20米以下立面,其余路段兩側建筑物10米以下立面;
城市立交橋、高架橋兩側相鄰建筑;
十字路口或多路交叉口處的建筑。
設計單位在對玻璃幕墻建筑設計時應按規定進行設計,并提供相關參數。在專家評審玻璃幕墻建筑設計方案時,應將玻璃幕墻的設置作為重要內容進行方案比選、方案論證;有關部
門在對建筑方案和初步設計文件審查時,會對玻璃幕墻的設置進行審查,并在相關批文中明確玻璃幕墻設置的比例、
反射系數等要求。
設計單位、圖審單位如果不按照規定及相關規范設計和審查,弄虛作假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嚴肅處理。違反本規定及相關規范設置玻璃幕墻的,應責令其拆除不符合規定的部分并進行整改。
與【】相關熱點資訊:
【了解更多 “” 相關信息請訪問
幕墻專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