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推廣集群節能服務模式
企業是追逐利潤最大化實體,在建筑節能實踐中,那些效益不明顯(回收期長)、施工難度大的項目常常被企業擱淺,例如建筑外圍護結構改造項目回收期長,往往不如系統設備改造潛力大,因而節能服務企業對圍護結構項目甚少關注。功能用途不同、結構不同的建筑也存在明顯的效益差別。如果節能服務企業專門實施效益好(回收期短)的項目,那么從宏觀角度看,整個節能周期將延長,節能服務效果將大打折扣,這是典型的市場失靈領域。因此,只有通過政府適當干預加以解決。政府可以從建筑集群和技術集群兩個方面著手,一是采取強制加激勵的手段,將不同效益和潛力的建筑打包,形成一個建筑項目集群,公開招
投標;二是在同一幢建筑內將各種節能技術(產品)進行打包,形成技術項目集群,克服項目間收益不均衡性,促使企業在追逐利潤最大化的同時承擔起部分社會責任。
2、扶持培育第三方權威認證與評估機構
實踐和研究都表明,節能技術和節能效果、服務質量評估的公信力和權威性是降低市場交易成本、拉動需求、建立高效節能服務市場的重要條件。首先,市場上服務供應方——節能服務企業與客戶之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節能服務企業擁有絕對信息優勢,同時還扮演著項目實施方和效益效果認定方的雙重角色。這種雙重角色往往降低了企業的權威性和聲譽,使得客戶難以接受單方認定的效益和結果,因而導致節能需求下降。其次,各服務企業間水平參差不齊,規模和實力相差較大,尤其是工藝成本相去甚遠。那些工藝差成本低的企業占有價格上的優勢,在對客戶的談判中以低價取勝,將成本高、質量好的優質企業淘汰出局,產生了負面的“擠出效應”。這種現象普遍存在,極不利于整個行業、產業和市場健康發展。因而,為了轉變需求方信息劣勢,建立公平公正的企業間競爭秩序,必須培育具有獨立性,代表客觀公正的第三方權威認證評估機構,建立一整套科學的第三方認證體系,由第三方提供能源審計、進行建筑能耗檢測與效果評估,從而營造良好市場氛圍,樹立市場信心。
3、完善建筑節能服務市場規則
目前,建筑節能市場體系剛剛開始萌芽,尚處于自由發展階段,各種市場主體陸續出現,有關的市場規則亟待完善。目前對于節能服務企業和第三方認證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都沒有規定市場準入的條件,對節能設備和技術服務要求等也缺少明確的法規要求,很容易導致節能服務市場良莠不分、能效評價缺乏公正性和權威性。因此應該盡快制定和完善相關市場規則,建立建筑節能服務市場準入和清出機制,明確節能服務標準和市場準入條件,并從健全信用體系、嚴格質量監督體系、規范市場主體行為等方面著手,實施規范化動態管理,加大對違規違法行為打擊力度,從而保障建筑節能服務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4、建立建筑節能技術支持體系
EMC模式的依據是能效可計量且計量清晰,這就要求對建筑能效進行測評和標識,這也是推進建筑節能的一項基礎性工作。通過能效測評和標識,可以為節能服務市場的供需雙方提供認定的節能服務效益和結果;可以檢驗新建建筑是否達到節能標準;可以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節能服務企業建設高效的節能建筑;可以為消費者購房決策提供必要的信息,引導和幫助消費者購買高能效建筑;還可為兌現節能激勵政策措施提供衡量指標。在美國住宅市場,被授予“能源之星”的住宅,受到70%以上的家庭推崇,95%以上的人會在換購房時首選“能源之星”。
三、創新政策 彌補建筑節能市場缺陷
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主體具有短期利益最大化的傾向。而建筑節能項目雖然綜合效益巨大,但投資回收期較長,因此,建筑節能屬于市場機制部分失靈的領域,不能完全依靠市場調節。除了發揮市場“無形之手”的主導作用外,政府還必須采取經濟激勵政策,借宏觀調控“有形之手”來彌補建筑節能市場自身的缺陷。
1、財稅政策
政府補貼。在建筑節能市場發展初期,政府投入一定的資金對節能項目進行扶持,可以起到明顯的引導作用。政府補貼包括直接補貼和貸款貼息兩種形式。直接補貼政策適合于政府認定的節能示范項目和節能研發、能源審計項目等。對消費市場實行補貼,可以刺激更多的消費者選擇
節能住宅,從而拉動消費需求;對開發商和建筑企業采用財政補貼,可以降低企業成本,增加節能建筑的價格競爭力。政府通過向建筑節能投資主體提供貸款貼息,以少量的財政支出引導大量的社會資金投向節能領域,達到四兩撥千斤的效果。貼息政策作為一種間接投資引導機制,不僅風險低,還可以避免或減少財政投資對社會資金的“擠出效應”,可以有效解決政府投入不足的問題。貼息對象包括:開發企業、節能服務機構、購房者;貼息比例可根據建筑所達到的節能標準劃分不同等級。目前,國家已連續兩年實施了
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項目的財政補貼,并出臺了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貸款貼息的規定,地方應盡快出臺相對應的補貼政策與之對接。
稅費優惠。以能效測評和標識制度為基礎,對達到不同節能標準項目的各方利益相關者,在工程的建設、銷售、使用各環節均實施不同稅收優惠政策。對于達不到節能50%強制性標準的建筑,不僅開發商、消費者和施工企業不能享受任何稅收優惠,還要責令其改正,受到相應的處罰;對于達到節能50%的,不享受優惠,也不實施處罰;對于達到節能65%-80%的建筑,分別適當減征利益相關者(開發商、施工企業、購房人)的各類稅收,包括營業稅、所得稅、城市建設維護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契稅、能源消費稅(建議開征)等;對于達到節能80%以上的超低能耗建筑,則可以享受更高標準的稅收減免。同時應調整節能服務企業的稅收制度,減輕其稅負。在發達國家,節能服務公司被列入服務業,按服務業的稅種納稅。此外,建議對達不到節能標準的項目開征能源消費稅。
特別折舊。對現行企業財務制度進行改革,允許企業每年計提一次規定額度的新購置用能設備資產折舊,將其新購置設備支出從每年應稅收入中扣除;允許企業加速折舊相關的固定資產,降低應稅基數,以此鼓勵企業更新能耗高的用能系統。
2、金融政策
實施差異化的貸款利率。由于節能設備投資、運營、管理的一切投資都由節能服務公司承擔,所以雄厚的資金支持或暢通的融資渠道是他們存活的必要條件。但我國節能服務企業絕大多數是中小企業,信用度不高,企業掌握的優質資產不多,抵押能力受限,同時多數建筑節能項目回收期長、風險大,不符合商業性金融機構的“流動性、安全性、盈利性”經營原則,節能項目總體效益再好也難以獲得商業金融機構的青睞。建議賦予銀行一定的利率自主權,允許銀行對節能服務公司的貸款收取高于一般建設項目的利率,以此來平衡其給節能項目放款所承擔的高風險。
建立建筑節能融資平臺。可以借鑒國外發達國家的經驗,建立專門的
綠色建筑基金或建筑節能基金;鹜ㄟ^提供貸款擔保、貸款貼息等方式給予節能服務企業以融資支持;通過宣傳、貸款風險補償等方式提高商業銀行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認識和放貸積極性,進而增強節能服務企業的融資能力;鸬闹饕獊碓辞莱素斦A算列支外,還應吸納社會資金和國際上的政策性貸款,如:國債資金、國際投資、墻改基金、能源消費稅、超額電費加價等等。
3、綜合政策
制定節能改造計劃。針對政府機構對能源消耗缺乏成本壓力,對實施建筑節能動力不足的問題,應該對政府機構辦公建筑的節能潛力進行評估,提出節能改造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在此基礎上,對具有節能改造價值的項目制定強制性的改造計劃,并將此項工作的完成情況列入政府年度考核內容,實施相應的獎懲。在我國現行政府機構財務管理制度下,節能服務公司不能與政府機構分享節能效益,導致節能服務公司難以為政府機構實施節能項目。應對現行地方財政體制進行改革,鼓勵政府機構采購節能服務公司的服務,并且在不增加能源費用的前提下與節能服務公司分享節能效益;允許節能改造費用視同能源費用列入政府機構的預算和采購。
改革
招標采購辦法,F行的設計、采購、安裝、管理各自為政的模式是導致當前中央空調能耗過高的主要誘因。如果對新建項目全部采用EMC模式進行招標采購,將中央空調采購招標以設備價格為導向改變為以運行能耗指標為導向,則可以化解中央空調能耗過高的問題,還可以破解前期采購設備價格低、后期設備運行費用成倍增長潛在的浪費難題。參與投標的單位由設備生產廠家變為節能服務企業,將原有的設計、采購、安裝、管理各自為政的模式,變為由專業節能服務企業統籌管理。為降低能耗并收回投資,在保證用戶溫度指標及運行時間的基礎上,節能服務企業必然采用節能產品及技術,這樣將有效促進社會生產力的進步及鼓勵推廣高效節能產品。
改革能耗價格機制。建立建筑能耗定額制度,特別是對大型公共建筑和商業建筑按照建筑面積限定每年的能耗定額指標,對于超出定額部分累進加倍收取電費,增加其經營成本,以經濟手段激發商業企業進行節能改造的欲望。增收的電費列入綠色建筑基金或建筑節能基金,用于獎勵超低能耗建筑或綠色建筑。
4、建立碳交易市場
《京都議定書》提出的“清潔發展機制”(CDM)是由發達國家和非發達國家之間進行碳排放交易的市場機制,這種雙贏的市場機制催生了全球碳交易市場的形成,而且規模日益擴大。應該充分利用CDM機制創造建筑節能的綜合效益。要對CDM機制與建筑節能進行廣泛的宣傳和培訓,使建筑節能項目的擁有者了解CDM項目及其應用案例,明確建筑節能領域也能成為CDM的受益領域,使CDM專家了解建筑節能領域存在的巨大減排機會。要鼓勵金融機構進入碳交易市場,發展碳交易中介咨詢機構,并向建筑節能領域開放。要建立建筑節能CDM機制的政策環境,建立碳交易相關制度,保證碳交易合法有效運行。要在建筑節能領域開發適合的CDM項目,以成功項目作為推廣CDM機制最有效的案例,從而努力在建設領域營造市場導向、政府推動、企業和個人積極參與碳交易市場的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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