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 爆炸導致建筑外圍護產生玻璃碎片飛濺
3 UFC-4介紹及利用UFC對建筑威脅因素評價
關國國防部(DoD))頒布的美軍聯合規范UNIFIED FACILITIES CRTTERIA(UFC),最大限度地減少同定設施閑受安全威脅而蒙受損失的可能性,該反恐標準建立的準則是:為了減少在恐怖襲擊中大規模的人員傷亡以及樓體坍塌等事件的發生。迄今為止,已出臺UFC標準200多卷,這些標準/規范的可用性、可操作性得到多個國家以及權威機構的廣泛認可和采用,并且在許多領域按照此類標準來對建筑安全狀況進行評價。其中,有關安全距離設置、飛濺碎片傷害、車輛停靠管理要求以及汽車炸彈預防等條款和數據,已經成為建筑設計,尤其是建筑外圍設計的重要依據。
UFC相關規范操作,對各類情況發生的預防及處理,給予指導建議,在實際建設管理中可以有效的減少危害的發生。
3.1 安全距離(standoff distance)的設置
對于防范威脅來說,最首要的設計方案就是盡可能的使威脅遠離建筑物。最簡單也是景經濟的達到某個防范等級的方法就是設計足夠的安全距離,安全距離在決定威脅的破壞程度上是最重要的因素,這是因為,任何威脅都是隨著距離的增大其危險是呈逐漸減弱趨勢的。最大安全距離即:存在控制周界通常為最有效的解決方法,最小安全距離指沒有控割周界的情況下停車道及行車道與建筑物的距離。安全距離的設置可以確保建筑物在威脅升級的情況下可以有效提高安保等級。
根據經驗設計合理的外圍防護設施有效控制潛在的危險體、危險源(大型汽車或載有爆炸物的小型汽車)與建筑主體之間的安全距離是行之有效的。
安全距離可以劃分為:
□ 有控制周界的安全距離;
□ 無控制周界的安全距離。
有無控制周界,在控制停車場和行車道與建筑物的距離上有所不同,這關系到威脅發生時的受損程度。

2008年9月20日晚,發生在巴基斯坦據伊斯蘭堡汽車炸彈恐怖襲擊中,一輛裝滿炸藥的卡車在距伊斯蘭堡萬豪酒店18米處的兩個
金屬路障(沖進路障未果就地實施爆炸)前發生爆炸,爆炸造成了大量的人員傷亡,幸運的是,由于路障的作用,大廈
主體結構沒有受到嚴重的破壞導致連續性倒塌,所以,安全距離的設定是十分必要的。
表3.1描述的是安全距離和爆炸傷害之問的關系。通過攜帶不同重量的各種不同種類車輛在不同安全距離下描述受損狀況,主要目的在于闡述增加安全距離的重要性。

3.2 玻璃碎片飛濺傷害
在過去發生的大量爆炸案件中,大多數的傷害來自玻璃碎片以及墻體、天花板等碎片的飛濺。大多數窗戶上安裝的玻璃在非常小的爆炸壓力下就會破碎,從而導致傷害發生。減少這類傷亡可以通過玻璃材質的選擇、減少窗戶的數量、尺寸和加強窗戶的結構來得到改觀。
造成人員傷害的碎片也包括源自阻擋侵入的障礙物及
固定設備產生的二次碎片,為減少在爆炸中非玻璃材質的碎片飛濺造成的傷害,應采用具有抵抗爆炸沖擊波的
防炸彈玻璃系統,適當減少汽車路過的建筑物旁的非石制路障和設各的設置。
3.3 爆炸源的位置及潛在受損部位
爆炸物(包裹炸彈和汽車炸彈)放置/停靠在建筑物附近可以導致很嚴重的局部破壞,也可能導致受傷或死亡。實施者一般不會嘗試在建筑物的周圍安裝爆炸裝置,因為這些裝量很可能被過往行人所看到,但是也不排除這種可能,而另一方面,也可以認定有足夠的安保控制能力以排除炸彈進入建筑物的可能。
對于攜帶炸彈的汽車,其停放的位置對于安全來說是至關重要,這是與安全距離緊密相關的,足夠的安全距離可能使爆炸傷害減少到最小。汽車炸彈由于攜帶TNT當量較大,假若在距離建筑物較近的地方或在建筑物內部發生爆炸,會對建筑物造成非常大的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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